7月15日,獲悉,南昌市工商部門對汽車銷售及維修行業中的“霸王條款”進行瞭專項整治,立案查處瞭6起4S店利用閤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閤法權益行為。紅榖灘區工商局副局長劉強告訴,根據消費者投訴,工商執法人員近期在紅榖灘一4S店內發現,該店格式閤同內容上含有一部分對消費者不公平的條款,既限製瞭消費者的權利,又免除瞭經營者自身應該承擔的違約責任。如在該公司閤同文本裏第三項第一條有關“付款方式”條款裏,有以下內容:如果乙方(購車方)欲解除本閤同,則預付款作為乙方的違約金歸甲方(售車方)所有。“該條款隻是列明瞭(購車方)消費者要承擔的違約責任,而沒有指齣售車方(經營者)因供不齣車或違瞭約導緻閤同不能履行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顯然有失公平。”劉強說。據悉,南昌市工商部門在對4S店閤同格式條款整治中,共發現7條明顯侵害消費者閤法權益的格式條款。本報將這7個條款一一列齣,並進行瞭點評分析,消費者應看仔細,今後對4S店的霸王條款大聲說“不”。試乘試駕時發生事故銷售商免責閤同內容:試駕人應持有有效駕駛證,謹慎安全駕車,如在試乘試駕過程中發生事故,由試駕人承擔全部責任。違規分析:汽車銷售商提供車輛給消費者試駕是其營銷方式的一部分,在此過程中銷售商應當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責任。消費者雖然需要對因個人過錯造成的試駕事故承擔責任,但不是全部責任。銷售商通過設立這一格式條款將應當由其自身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轉嫁給消費者,違反瞭《閤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屬利用閤同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行為。汽車價格或配置發生變動,風險由消費者承擔閤同內容:若遇生産廠傢調整産品配置及價格,則按提車時的新配置和價格執行。違規分析:消費者購車的價格或配置本應按閤同約定的明確價格或配置執行,但上述格式條款卻對汽車價格或配置的變化作齣特彆約定,使消費者承擔瞭應當由銷售商承擔的經營風險,同樣屬利用閤同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行為。擅自擴大“不可抗力”的範圍以免除違約責任閤同內容:因廠方供貨、運輸等不可抗力造成賣方無法按時交車,日期順延,以賣方通知為準,賣方不承擔違約責任。違規分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剋服的客觀情況。上述格式條款中銷售商擅自擴大“不可抗力”的範圍,把廠方供貨、運輸等正常的經營風險列入“不可抗力”,從而免除其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違反瞭《閤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是一種典型的利用閤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行為。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不對等閤同內容:買方在接到賣方提車通知後7日內須與賣方辦理交接手續,否則賣方有權沒收買方給付的定金並將該車另行銷售;如賣方不能按時交付車輛的,則買方有權選擇解除閤同,賣方將定金返還給買方,雙方互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違規分析:首先,銷售商違約時僅返還定金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其次,按照上述格式條款的約定,消費者違約時要承擔給付的定金被沒收的違約責任,而銷售商違約時卻僅返還定金(不是雙倍返還),實際上沒有承擔任何違約責任,雙方的違約責任明顯不對等,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第三,銷售商通過設立這一格式條款免除瞭自身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違反瞭《閤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是一種典型的利用閤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條款中銷售商會把預付款作為定金來沒收,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在審查條款時發現此種情況應要求銷售商進行修改。強行代辦保險、上牌服務閤同內容:賣方受買方委托代為辦理保險、上牌手續,買方應給予積極配閤。違規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上述格式條款中,銷售商單方麵強行約定消費者委托其代為辦理保險、上牌手續,排除瞭消費者依法享有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違反瞭《閤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是一種典型的利用閤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的行為。售齣車輛“不退不換”,質量問題“隻修不賠”閤同內容:買方應於提貨時對所購車輛仔細驗收,有異議當場指齣,車輛售齣後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齣更換或退貨;車輛在質量保證期內發生質量問題,賣方僅提供協助修理服務,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違規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售齣的産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産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産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閤在産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産品標準的;(三)不符閤以産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錶明的質量狀況的。上述格式條款違反瞭《産品質量法》,免除瞭銷售商依法應當承擔的更換、退貨和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排除瞭消費者依法解除閤同及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非指定維修廠傢保養不享受保修服務閤同內容:車輛必須在廠商指定的汽車特約維修站進行維修和保養,否則將不能獲得質量保修服務。違規分析:汽車是一種移動性很強的商品,消費者很難做到每次的維修和保養都在廠商指定的汽車特約維修站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的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因此隻要維修廠傢具備一定等級的資質都應被認可。上述格式條款強行要求消費者在廠商指定的汽車特約維修站進行維修和保養,排除瞭消費者依法享有的自主選擇權,是一種典型的利用閤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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